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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在于是否用于商业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4月04日        版次:A04    栏目:律师分析    作者:王隽杰、李妹妍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已经确认作为万小刀的律师代理此案,他表示,之所以关注此案,“是因为今年很多明星以肖像权为由,委托律师大批量起诉自媒体侵权。正因为这样,该案的代理也将成为自媒体行业的一个风向标。”

  在自媒体发展迅速的当下,人人都是自媒体。有部分自媒体撰写明星八卦文章时,不可避免会用到一些明星的照片,这些照片的使用,并没有获得明星本人的许可,有的自媒体因而会被明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

  因此,互联网上关于明星肖像的使用边界一直争论不休。有网友认为,未经别人同意用照片就是侵犯肖像权;亦有网友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分享明星的文章,够不上侵犯肖像权。

  “这里面有一个关键问题,使用别人肖像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赵飞律师指出,如果这个行为用于商业目的,有可能产生经济价值,或者说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价值的流入,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就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周兆成律师认为,此次涉案文章中发布的含有小沈阳肖像剧照,其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和艺术欣赏”,属于粉丝追星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小沈阳作为知名艺人,已经享受到由粉丝追捧带来的种种益处,也理应担负起对粉丝追星行为给予必要的容忍义务。”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保护与普通民众存在一定的差异,维护公共利益有时可以作为侵害其肖像权的阻却事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指出,本着谨慎的态度,除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新闻报道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层面进行使用外,其他情况应及时获得公众人物的授权,“即便是使用公众人物已经公开的照片,也应采用善意、合理、合法的方式使用,不进行丑化、污损或者利用相关照片制作表情包,避免因侵犯肖像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同样表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与贬损。朱巍指出,民法典对肖像权有特别规定,一般来说,未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发表其肖像确属侵权行为,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贬损,因此若在民法典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一般引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不属侵权。

  朱巍同时指出,如果使用名人照片进行商业引流,则涉及商事人格权的问题,毫无疑问是侵权的。朱巍认为,在本案中,娱乐公众号写作文章引用名人照片,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侵权,考虑到“万小刀”通过此文章有200余元的直接盈利,虽然收入不多,但会让此案的性质存在一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