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华快不快’遭律师起诉案”近日二审落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该律师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廖建勋在涉案的快速公路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公告维修及绕行事项后,仍选择驶入该快速路,未选择其他绕行方案,即应当对通行缓慢予以容忍和配合,故其主张快速公路公司构成违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8日,廖建勋在广州番禺富华西路附近办完事,驾车返回越秀区东宝大厦。当日11时15分,他从番禺大桥收费站进入华南快速,向北行驶临近华南大桥路段后,“道路发生严重拥堵”。“经了解,拥堵系因华南快速路施工导致。经我估算,拥堵路段长约3公里,通行时间长达30分钟。”他说,后来,他于12时从黄埔大道西收费站出口驶出华南快速,并支付路桥费10元,全程历时45分钟。 廖建勋据此认为,他通行被告华南公司经营的华南快速路实质系与被告订立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之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提供与其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案涉路段长度约10公里,按照以往正常通行时间应当仅需约10分钟,然而当日通行速度远远低于华南快速正常通行速度,被告未能提供与其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属于合同违约。另外,华南快速路为城市快速路,限速80公里/小时,但是其收费标准甚至比部分四车道限速120公里/小时的国家高速公路要高,显然不合理。 廖建勋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还收取的路桥费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后其更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其返还收取的路桥费5元。 被告华南公司法庭上称,该公司收费经过省物价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制订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合法有效。“原告在明知道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行驶华南快速路,已经表明原告与我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意。”华南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廖建勋主张华南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廖建勋的诉讼请求。廖建勋不服,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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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车主开车3公里用时半小时,认为华南公司存在合同违约
状告华快不快 二审仍然败诉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4月14日
版次:A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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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