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符畅,通讯员叶金鑫、邹国颐报道: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出台《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鼓励党员担任负责人 《办法》指出,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发展为党员。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在运行管理方面,《办法》明确,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并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以及收取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在促进措施方面,《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经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社区婴幼儿照护、社区康复、就业援助、体育健身、社区文化、应急救援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等服务,提供和开发就业岗位,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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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婴幼儿照护服务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6月08日
版次:A06
栏目:
作者:符畅、叶金鑫、邹国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