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不久前,天津一名26岁小伙顾城,因为拒绝其小区的物业将人脸识别作为小区唯一的通行验证方式,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在二审获得了胜诉。然而,二审法院5月下达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顾城的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但顾城7月份依然能够通过刷脸进入小区,这样的情况让顾城怀疑,物业是否真的删除了他的人脸信息?(9月4日央视新闻) 刷脸已经成为应用广泛的身份鉴定技术,其优点是比较方便、直观、成本较低。但也同时存在一些隐患,其中最大隐患是收集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威胁到个人财产等安全。此前,就发生过“刷脸盗窃案”。为保护个人选择权和人脸信息安全,我国通过《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人脸信息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体系。 小伙顾城之所以起诉物业公司最终胜诉,得益于相关法律,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去年8月1日施行后,二审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删除顾城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但法院判决后,物业公司是否删除顾城人脸信息值得怀疑。 从理论上来分析,如果物业公司落实了法院判决,在系统中删除了顾城人脸信息,顾城不可能再刷脸进入小区,但实际情况似乎说明,系统中仍有顾城人脸信息,所以,顾城依然能够通过刷脸进入小区。这显然让法院判决效果打了折扣。而且,在对企业的采访中记者侧面了解到,行业内没有严格执行删除的情况不在少数,这让人对人脸识别技术更加忧虑。 究其原因,其一,相关企业的法律意识较淡薄,没有严格执行法院判决。其二,法律规定略为偏“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那么某些企业就会以此为依据等待个人请求删除,如果个人不请求删除,企业则不会主动删除。其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没有依法对相关企业实施监管。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对违反该法者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有关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不敢不执行删除命令。 我们还要意识到,不是每个涉及刷脸的受害个人都能通过司法渠道去维权,因为通过司法维权也不容易,既要知法懂法,也要有时间、精力和经济能力。所以,最好加强事前行政监管,减少这类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比如针对物业公司侵害业主选择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各地应通过完善物业条例,强化物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责任,来规范物业公司刷脸工作。 进而言之,无论是个人遭遇侵权,还是法院判决后遗症,只要消费者忧虑人脸信息安全问题,都应该尽力去消除。只有消除公众对人脸信息安全的一切忧虑,人脸识别技术才能规范发展、广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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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脸信息安全,法院判决后执行不能被打折扣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9月05日
版次:A04
栏目:热点快评
作者: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