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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
新标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10月12日        版次:A01    栏目:    作者:杭莹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杭莹报道:10月11日,记者从广东省政府网站获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减轻纳税人负担,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据了解,《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定有效期为5年。《通知》将车辆车船分为核定载客人数为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商用车、挂车、摩托车和其他车辆。其中,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为1.0升(含)以下的、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4.0升以上的7类,每辆适用税额分别为60元/年、200元/年、360元/年、660元/年、1200元/年、2400元/年和3600元/年。

  商用车税目分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及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和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具体来看,载客10人-19人的中型客车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年,载客20人及以上的大型客车适用税额为每辆510元/年,货车则是以整备质量每吨为单位,税额在16元/年。

  《通知》规定,挂车的适用税额以整备质量每吨来测算,为8元/年。其他车辆指的是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适用税额皆为以整备质量为单位,每吨16元/年。

  摩托车适用税额为36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