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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20件商标酷似李小龙形象被裁定无效

律师:商标无效在诉讼中对真功夫不利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11月03日        版次:A09    栏目:    作者:张豪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豪报道:广州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龙后人的商标权纠纷有了新进展。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真功夫申请的20件图形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申请人为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李小龙之女李香凝则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真功夫发生纠纷多年。今年8月25日,李香凝一方诉真功夫公司一案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相关商标无效,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的裁定,是否对真功夫不利?真功夫商标已核准使用十多年,是否仍可被判涉嫌侵权?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对上述问题予以解答。

  

  真功夫20件图形商标被裁定无效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20件真功夫系列商标裁定无效,均与李小龙形象及其经典动作类似,其中包括图形商标及图片和文字组合商标。

  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9月,申请人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对真功夫系列商标提出无效申请,该公司法人系李小龙女儿李香凝,申请人股东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为李小龙形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二者均为李小龙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认为,真功夫系列商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李小龙的经典形象,借助知名人士效应获得利益。

  真功夫使用形似李小龙肖像作为商标多年,记者查询发现,此次裁定无效的系列商标中,最早于2004年申请注册,此前,真功夫名为“168蒸品快餐店”,后更名为“双种子”。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中国功夫首位全球推广者,好莱坞的首位华人主角,被誉为“功夫之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即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律师:商标无效在诉讼中对真功夫不利

  

  事实上,真功夫系列商标身陷侵权风波多年。今年8月25日,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

  根据该公司此前披露的诉讼请求,其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如今,在案件尚未有定论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了20件真功夫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裁定,或许预示着案件的走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真功夫的注册商标无效,对真功夫是不利的。”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表示,真功夫使用了和李小龙形象相似的卡通形象作为其注册商标,李小龙形象在其商标图像中的可识别性较高,因此有涉嫌侵犯肖像权的可能。

  朱永平表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仅仅强调了肖像权的权利地位,对于肖像权的概念、内涵、表现形态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民法典施行后对肖像权的含义作出了详细解释,根据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可识别性是认定肖像的关键,只要能够通过人物发型、动作、衣服颜色和款式等外部形象识别出某一特定人物,那么该载体就是‘肖像’,只要足以辨别出某一特定的自然人即可。”朱永平说,虽然该商标已经核准使用了十多年,如果符合侵犯商标权的构成要件,也会被判侵权。目前知识产权局又宣告此商标无效,此商标在后续诉讼中存在被判侵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