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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公布

个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来源:羊城晚报     2023年02月14日        版次:A13    栏目:    作者:柳卓楠

  羊城晚报讯 记者柳卓楠报道: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其中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急救的相关事项。

  

  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收患者

  

  在院前医疗急救方面,《条例》指出,广州将建设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急救网络医院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组成,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在呼救信息接听完毕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等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接到调度指令后,“120”急救网络医院等应三分钟内派出“120”急救车辆及急救人员。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到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症患者的,应当在呼救信息接听完毕后一分钟内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对接收的流浪乞讨的患者,“120”急救网络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急救呼救受理信息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条例》明确,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在呼救信息中发现患者疑似患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应当指导患者做好防护,并立即发出调度指令。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等为由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开通急危重症患者就诊绿色通道,并接受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和转运。

  

  公共场所应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条例》指出,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未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将建立公众急救培训体系。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红十字会应当依照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年度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气道异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内容的急救技能培训。

  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政务服务人员、学校教职工、安保人员、旅游业及公共交通业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上述人员参加急救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