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部司法解释。《解释》和《规定》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29条,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内容。其中,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十分必要,对此,《解释》第1条作出正向规定,明确环境污染包括废水、废气等物质型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能量型污染;生态破坏包括非法采矿、乱砍滥伐等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以及违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等造成的生态破坏。 《解释》第2条作出反向排除规定,明确未经生态环境介质直接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封闭空间内发生损害、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损害、日常生活中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等情形,不属于生态环境侵权的案件范围,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确定相关民事责任。 《规定》共34条,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其中,关于证明标准问题,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提起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调研中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生效刑事裁判、行政裁判未予认定的事实,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裁判亦不予认定的情况,忽视了三大诉讼证明标准之不同。 比如,对于因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如果相关事实能够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裁判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基于此,《规定》第8条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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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生态环境侵权 最高法发文明确若干问题
来源:羊城晚报
2023年08月16日
版次: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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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