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举 因父亲疏忽大意,致女童消失在海滩上的悲剧,引发广泛热议。把孩子独自留在海边沙滩,孩子的父亲显然存在过失。对此,有网友甚至有律师说,这个父亲应该被判刑。 过失导致的儿童死亡,有一种情况是夏天的时候,父母或监护人将孩子遗忘在车里。这样的悲剧几乎每年都有上演。湖南平江县有一起案例,家长委托邻居照顾4岁孩子,结果邻居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孩子中暑死亡,最终在积极赔偿,取得近亲属谅解后,这个邻居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不过,当前暂未见到,父母把孩子遗留车内,令孩子中暑死亡,而父母被判处刑罚的案例。一般认为,这是考虑到父母绝无害子之心,在已承受丧子之痛,以及终生受到谴责的情况下,再被判刑,违背人们的普遍情感。但现在在社交媒体上,有不少网友的情感是要求判刑。 这种诉求背后有多种成因—— 首先,愤怒比同情更容易聚集流量,形成声势。网上的愤怒会倾向于把人想得较坏,因为只有坏人,才更能激发愤怒。当年杭州保姆纵火案也是如此。为了制造坏人,又会产生出很多谣言,比如,此次网上就有一些传言,说有了小儿子所以想扔掉大女儿,不过这种说法对于上海家庭来说较难成立。后来,又转而说父亲是继父,暗示父亲故意扔掉孩子,随后这个说法也被辟谣。 其次,中国民间的法律观念体系中,“民愤极大、从重从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话语仍然有相当的影响。在当下社会中,不少时候,社会情感有可能成为立法的推动力。之前几起家长疏忽致亲子死亡案,就激起了公众的广泛愤怒,进而有人提出正式的立法动议,建议把疏忽导致孩子死亡的家长入刑。这一次也不例外。 就上述动议,刑法中最接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求入刑,或者判过失罪的依据是,监护人负有监管、照顾儿童的义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对孩子造成的危害,但因粗心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将孩子遗留在海滩,导致悲剧。持入刑观点的人认为,“家长入刑”可以起到一定的惩罚和警示作用,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但是,这种观念似是而非。 关于刑罚的功能,大致有三种观点:一种是预防论,预防论主张,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它并不是对已然之罪的消极报应,而是对将来犯罪的预防。预防论又分两个方面,一指刑罚对具体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慑,犯罪人为了避免今后再入狱,就会产生抑制重新犯罪的意念。另一个则指在社会层面,向社会传达价值观,给社会公众以心理上的警示。 第二种,是改造论。改造论认为,刑罚可以使犯罪人改造,悔过自新,避免再次犯罪。 第三种是报应论。报应论认为,服刑人亲身承受犯罪带来的恶果,作为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应。这种报应还有一种意义,现代社会不允许私人复仇,犯罪人被判处刑罚时,被害人或者家属的复仇心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 但是,判一个疏忽的父亲入狱,刑罚的上述功能似乎都难以实现。 首先,它不能抑制类似的悲剧发生,不会形成威慑,进而产生预防。这个父亲难道会因为避免入狱,今后才会牢记要照看好小孩吗?一般而论,普天之下的父母,难道因为怕入狱,才会小心地避免孩子遭遇危险吗?入狱并不能比自己孩子的死亡更能震慑父母。即使死刑,也不足以起到更多的预防作用,对大多数父母来说,情愿自己死也要保护孩子,孩子的死带给自己的痛苦,远大于自己遇到生命危险。 其次,对任何父母而言,孩子死亡的悲惨遭遇,必将深刻地改变他们的一生,他们的忏悔,并不再需要监狱。 第三,车祸、溺水、走失……因为父母疏忽所造成的悲剧并不少,人是不完美的,这是人性的风险。但悲痛的父母入狱,不但不能平复亲属的情感,反而会在已经破碎的家庭上,再划出一道深深的伤痕。这未必有好的社会效果。 所以,判疏忽的父母入狱、设立专门的疏忽罪,恐怕难以完成刑罚的功能。 古语有云: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这句话大致的意思是:刑罚在太平盛世也不能废除,但太平盛世也不崇尚凡事都运用刑罚来处理。强调刑法的谦抑性,警惕刑罚被滥用,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应有的法学观念,也是国家刑法改革的趋势。因此,在立法上,特别是刑罚层面,更应该坚守专业逻辑,不应该对社交媒体上的情绪负责。 当然,这里的父母一般都是指亲生父母,或者已经有证据认定形成深厚情感的养父养母、继父继母这样的监护人。而且,仅仅针对家长的确是疏忽,并无主观故意加害、施害的情况,对于故意虐待孩子、杀死孩子的父母,有故意杀人、虐待等罪惩罚他们。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专栏作家)
-
即时新闻
女童海滩失踪 慎言父亲入刑
来源:羊城晚报
2023年10月10日
版次:A06
栏目:首席评论
作者:刘远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