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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盛给街道老人介绍意定监护 |
文/羊城晚报记者 罗清峣 图/受访者提供 插图/杜卉 近日,备受关注的“上海老人300万元房产赠水果摊主案”有最新进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水果摊主刘某的诉讼请求,老人的房产和存款归刘某所有。在老龄化和少子化的背景下,这起案件显示出,“意定监护”逐渐成为养老的重要选择之一。 不过,多位学者指出,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目前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意定监护人的行为或缺乏有效监督。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提出成立公权监督机构的必要性,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理事长蔡盛也呼吁相关部门主动介入和监督,以更好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贴士 如需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应注意些什么?李欣给出建议: 第一,尽量通过公证机关进行签约。因为公证员会进行细致考察,判断意定监护人是否合适。 第二,将监护事务和财产分开处理。可以考虑为监护人提供一定费用,但不建议将财产和意定监护混在一起处理。可以制定遗嘱或单独规划财产安排,以降低道德风险。 第三,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监护人的职责。也可列明,若意定监护人无法履责该怎么办,并考虑指定备用监护人。 第四,协议中可列出一些禁止性事项,即监护人不能处理的事项,或者要经公证处同意的事项,从而约束监护人。 总之,意定监护协议是一份灵活的合同,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来制定具体细则。 【案件】 老人300万元房产赠水果摊主 一审判决:意定监护协议有效 此前,多家媒体报道了“上海老人房产赠水果摊主案”。2012年,上海宝山区一名老人在老伴去世后开始独居生活。2015年,老人独子去世,水果摊主刘某帮忙处理了后事。2017年,老人在家摔倒昏迷,刘某将其送医,出院后老人邀请刘某一家人共住。同年8月,老人在上海普陀公证处完成“意定监护”手续,同时约定去世后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留给刘某,刘某负责老人衣食住行等抚养义务。2021年底,老人去世后,其家属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与刘某对簿公堂。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将老人房产及银行存款余额判归水果摊主刘某所有。案件的宣判引发热议,也让“意定监护”受到瞩目。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介绍,意定监护与房产赠予是两回事,“这个案件受到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将意定监护和遗赠抚养协议联系在一起,还涉及大额的财产安排。” 何为意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此前,老人妹妹质疑老人签署协议时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其有精神障碍且患有脑梗和老年痴呆。对此,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开回应,经调查,当时的公证如实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水果摊主刘某代理律师高明月表示,此案中意定监护协议有效,水果摊主承担了监护人职责;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水果摊主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 【制度】 赋予老年人预选监护人权益 意定监护或能破解养老难题 作为养老的一种新思路,意定监护制度入法已久。2012年,意定监护首次被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意定监护概念首次在我国从理论变成现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意定监护也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18.7%。同时,阿尔茨海默病患者数量迅速增加。在李欣看来,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已不足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意定监护制度“赋予老年人根据自己意愿预先选择监护人的权益”,可能成为破解养老难题的重要策略之一。 据悉,在法律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李欣解释,相较于法定监护,由于意定监护人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对其想法和情况更了解,这也意味着意定监护人的角色不同于传统的照护,主要是协助当事人作出决定,“比如协助老人去银行取款、帮助老人在手术意愿书上签字等。有人会误解意定监护人是保姆,但他更可能是帮你选保姆、选养老院的人。” 此外,一些中年人也需要意定监护制度,“比如单身者、丁克家庭、夫妻感情并不和睦的家庭等,这个制度适用的人群其实是非常广泛的。”李欣说。 【实践】 广州有监护服务中心签约6人 服务内容包括医疗代理签字等 为推动意定监护制度落地,近年来,一些机构作出探索。2020年8月,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成立,成为国内首家专门从事意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2021年11月,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获批登记,为全国第二家类似机构。 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理事长蔡盛介绍,服务中心成立两年来,已接收超过600个有效咨询,成功签约6人,还有3人正在洽谈中。作为意定监护机构,该中心服务内容包括医疗代理签字、在被监护人失智时代理民事法律行为、处理遗产等。 据悉,签署协议后,工作人员会定期跟进委托人的健康和生活状况,并与主治医师沟通以确保及时做出决策。蔡盛告诉记者,服务中心的首位签约者是一位75岁的独居长者,子女长期不在身边,平时与72岁的弟弟接触比较多。此前老人曾突发疾病需要手术,但弟弟因突发事故未能及时到达,导致老人在病痛中苦等,直到弟弟最终到来并签字后,手术才得以进行。由于担心今后再次面临类似情况,老人联系了服务中心,希望未来需要手术签字或住院期间陪护时,由中心作为其监护人在医疗机构内签字,并在整个住院过程中提供陪护服务。 在两年的实践过程中,蔡盛越发意识到提高社会监护机构知晓度的必要性,“虽然我们在广州已经成立了两年,但很多街道居委的老年人,甚至包括服务老年人的机构,都不知道我们这类机构,他们遇到很多独居或孤寡具有监护需求的老人,都不知道怎么处理。” 此外,蔡盛发现,不少老年人前来咨询,是因为找不到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亲属或朋友,“很多人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风险。”对此,蔡盛表示,社会监护机构能克服监护人缺位的问题,也能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问题】 相关配套制度仍待完善 缺乏可参考的操作标准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公众对于监护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意定监护相关配套制度仍有待完善。多位学者指出,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目前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李欣提到,意定监护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被监护人在意识清醒时签署协定,其次是被监护人失去行为能力时监护人的介入。“这两个过程是持续性的,但立法中缺乏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意定监护申请人、公证处和社会组织等共同拟定协议,缺乏可参考的标准。 同时,目前意定监护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权限。“如果以老人财产作为监护条件,那监护人有可能希望老人活得越短越好,以尽快获得财产。”一位从事过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上海公证员表示,在一些国家发生过类似事件。 此外,目前并无要求将公证程序作为必要步骤,而该过程被认为能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一是公证机关在做意定监护协议时,公证员会反复与被监护人本人进行沟通,考察他的真实意志能力;二是公证员会考察监护人是否有能力去做监护。”李欣说。 更重要的是,意定监护人的行为或缺乏有效监督。上述上海案件中,水果摊主刘某被老人选中作为监护人和遗产受赠人后,将持续多年的照顾一一记录下来,其后发到互联网平台上自证真的在照料。这背后折射的,其实就是意定监护制度落地中的现实困境。 李欣表示,当监护人真正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的时候,被监护人可能已经失能失智了,此时监护人所做的一切只能被监护人承担,“但被监护人没办法进行监督,事实上是欠妥的。” 【建议】 成立专门的公权监督机关 有效监督意定监护人履责 如何完善意定监护制度?李欣建议成立公权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意定监护人的履责过程,包括财务汇报和监护行为等。她认为,可以参考新加坡的做法,在民政部门设立公共监护办公室,职责包括定期探访、监督监护人行为、要求提交监护报告等,并为社会监护提供资金和技能培训。 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秦红嫚则建议,采用自然人和公权力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机制。 目前,在实践中,公证机关已承担一部分监督职责。记者查询到,全国各地都设有能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并有专门的承办公证员,2019年时,能办理该项业务的公证处仅广州市就有海珠公证处等6家。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是国内首家尝试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实务的公证处,也是目前国内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案件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公证机构。李辰阳公证员制作的流程图呈现了设计监护方案、公证,以及在关键时间点进行监护监督的详细过程。当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减弱时,他们会签发监护证书,自此开始进行监督。这一监督将持续到被监护人去世后,涵盖身后事务、遗产分配以及遗嘱监护等各项事宜。 尽管公证处能承担监督职责,但李欣指出,在案件量多时,其能力可能有限,因此成立专门的监督机关仍然十分必要。 蔡盛表示,在意定监护整个过程中,他们会主动寻求相关机构的介入。例如,在签约后,他们会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监护人的身份通知街道居委或村委等相关部门;从面谈到监护事项发生的整个流程都会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并接受监督。 蔡盛也呼吁相关部门主动介入和监督:“希望我们能够将日常的服务内容实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备案,这种公权力介入的动态的监督能更有效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