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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10日起施行

来源:羊城晚报     2024年01月09日        版次:A07    栏目:    作者:余胜容

  羊城晚报讯 记者余胜容报道:1月5日,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9号公告,《公告》显示,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通过的《湛江市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批准,《条例》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二十条。第一条至第五条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舆论监督、扶持奖励等作出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对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规划内容以及规划的调整等作出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对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红树林湿地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等。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对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第二十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明确,自然资源部门是红树林湿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解决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红树林湿地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湿地的义务,对破坏红树林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树林的保护。除国家重大项目和防灾减灾等外,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应当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移植、采挖、采伐、采摘的,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移植、采挖、采伐、采摘的,应当在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