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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码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交易转卖案:

“国内首例”背后的判决考量

来源:羊城晚报     2024年01月18日        版次:A05    栏目:    作者:董柳、张豪、范兴龙、陈中山、吴静怡、江蓝

     审判现场

     谢惠加

     蒋伟楷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张豪 

  通讯员 范兴龙 陈中山 吴静怡 实习生 江蓝

  

  国内首例、判赔2000万元,是这宗案件的鲜明标签。

  1月16日,微梦公司诉简亦迅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尘埃落定: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支持微梦公司诉请的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穿过纷繁的事实本身,案件透出了鲜明的判决考量和价值导向——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成为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应当兼顾数据的‘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两个方面,要着眼于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晓明说。

  

  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现在开庭——”

  1月16日上午10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1法庭,审判长王晓明敲响法槌,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迎来二审宣判。

  随着审判长宣读二审判决书,案件的事实逐渐水落石出——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经营者,指控简亦迅公司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并通过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微梦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简亦迅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简亦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相应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简亦迅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审理查明,简亦迅公司在每次抓取微博数据时,均通过变换IP地址和微博用户账号等技术手段,以规避微博服务器的反抓取数据防护措施,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的微博数据不但完全覆盖了微博网页上的相应展示内容,还包含大量微博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产生的后台服务数据,以及微梦公司的大数据产品“微指数”,调用次数高达21.79亿余次,并根据用户调用数据接口次数收取相应费用。

  

  终审对原告诉请赔偿的2000万元全额支持

  

  长达127页的终审判决书,侧面反映出合议庭对案件的精细化审理程度。

  “本案并不是首例数据抓取案件,而是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从而进行转卖交易的案件。”该案法官介绍,以往的数据抓取类案件并没有在抓取数据后直接进行交易,通常是再加工处理之后上传到自己网站或者作其他用途。但本案跟以往案件不一样,被告直接转卖交易其抓取的数据。由于侵权手段具有隐蔽性,原告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获取数据的具体渠道,但考虑到被告直接转卖数据的行为特点,原告想出了一个办法——

  原告选取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某一个数据接口进行技术设置,在所有向这个数据接口地址发出的数据请求里面,植入了一个特殊的加密字段——相当于“间谍”字段,随后打包整体返回给数据请求方。最后,原告在被告售卖的微博数据中,发现了原告植入的特殊字段,这说明被告就是从原告服务器数据接口获得数据。

  王晓明介绍,目前从法律规范角度讲,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数据法律来明确、规范数据的权利、内涵、交易规则等,而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相关数据行为。

  经过对该案的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微梦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亦迅公司通过不断变换IP地址、微博用户账号等方式向微博服务器发出数据请求,骗取了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专用数据接口的调用权限,获取了其本无权调用的大量微博后台数据,并予以直接转卖获利,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iDataAPI网站公布的调用微博数据次数超过21亿次,按照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简亦迅公司非法收入超过2179.79万元,结合简亦迅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采用恶意技术手段、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以及采用混淆服务来源或经营关系的方式宣传其侵权服务等因素,故对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的20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2000万元——这是国内数据竞争类纠纷案件中作出的最高判赔数额之一,体现了法院对严格保护数据权益的司法态度。

  

  应兼顾数据的“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

  

  “在现代社会,数据在数字经济发展、产业的数字化转型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石油’。”王晓明说,“谁拥有大量数据,谁就能占据今后数字经济发展的制高点;谁能够对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深度开发,谁就能够在数字经济的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可以说,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和基础资源,其创新引擎作用日益凸显,成为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在《意见》指引下,各方面正加快探索完善数据产权等基础制度。

  “对于当前的数据市场而言,需要在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基础上合理界定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既有利于充分激励数据生产积累、持续供给,又有助于促进数据合法、安全、高效、便捷地流通和利用。”王晓明表示,本案贯彻落实了国家政策文件精神,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承认和保护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数据资源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合法利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规范引导数据抓取及后续利用行为,应当“取之有道、用之有度”。

  一方面,本案对被告违法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平台企业等数据资源持有者并不享有绝对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具体案件中应当充分考量数据有序流通的重要价值,审慎分析判断数据获取、利用等行为正当与否,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总之,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应当兼顾数据的‘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两个方面,要服务构建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王晓明说。

  

  专家点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谢惠加:

  该案对我国的数据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为落实《意见》提出的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数据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但是,如何对数据进行保护,理论和实践均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中系统诠释了国家的数据保护政策,阐明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受保护的条件。该案中,法官从抓取数据的内容、抓取的方式和手段、目的和后果等对数据抓取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综合评判,厘清了数据保护和流通之间的关系,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数据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代表点评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蒋伟楷:

  该案为构建数据合规使用规则等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转卖的案例,法院的判决既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理性的分析基础,也为构建数据合规使用规则、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在如今大数据时代下,数据违规使用、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等问题屡见不鲜,如何划分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数据权利边界,如何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有效途径对数据的类型以及数据权利进行保护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在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上,一定要把握好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要灵活运用,不宜一刀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我国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道路畅通无阻,为企业营造更公平、更便利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为社会大众创造更安全、更优质的大数据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