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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郭思琦报道:1月19日,记者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的最新公告获悉,广州拟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调整通告》)。 《调整通告》指出,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在本市管控区域通行。管控区域与现有“开四停四”管控区域一致。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以及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不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限制。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3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调整通告》在2024年1月19日至2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和网站留言反馈意见。信函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公众意见征集组”(邮编510640);网站留言请登录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广州市金盾网),在警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