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疆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家耳部护理店因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合计超过22万元的“天价罚款”引发大家对于“小过重罚”的讨论。
面对外界质疑,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执法当日,该店正在使用“小可视”内窥镜仪器对一顾客进行检查,检查后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疗方案,采用云刀摩擦耳道等手法。上述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而非大众理解的一般性普通“采耳”行为。
看到这种解释,相信很多人都会产生一种疑问:普通“采耳”与“非法行医”的差别到底在哪里?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可视采耳器属于Ⅱ类医疗器械,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生产或销售。同时,可视采耳仪器使用者应具备相关的医疗器械使用知识和操作技能。
涉事店主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门店的经营范围包含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此外还有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由此可见,涉事店主可以销售可视采耳器。那么,在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的背景中,“使用不当”是否就构成“非法行医”?
同样使人产生疑问的还有“云刀”:这是一种常用的采耳工具,主要用于刺激耳边及耳内的神经穴位。如果使用“云刀”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绝大多数采耳店都会瑟瑟发抖。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相关部门并未解释“外用+口服+古方+穴位”的治疗方案到底是什么,如果其中涉及药食同源的中草药,这同样是一个需要准确界定的领域。
实际上,此次事件引发巨大争议,关键还在于处罚标准:涉事采耳店实际收入只有2000元,但却被重罚22万元。对此,相关部门解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规定,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即使相关部门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涉案金额明显低于1万元,且已经被“升格”处罚的背景下,相关部门为什么还是选择了自由裁量空间中的中位数?这也是被外界质疑“小错重罚”的关键所在。另外,涉案门店是一家加盟店,如果经营项目违规,为什么没有追究总店的责任?这岂不是“捉小放大”?
在外界的强烈关注下,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表示,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仅从个案角度来看,此次事件有望迅速得以解决。不过,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看,还有一些问题亟待厘清——只有明确“非法行医”的概念,才能准确界定采耳的罪与非罪,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是资深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