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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孩子闯祸继父母有责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给出答案

来源:羊城晚报     2024年09月27日        版次:A03    栏目:    作者:董柳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遇到高空抛物却找不到是谁干的?夫妻离异后孩子闯祸,责任不知咋分担?“熊孩子”闯祸,继父母有没有责任……生活中,你或许为这样的事苦恼,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9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解释》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

  

  近年来,拐卖、拐骗儿童及妇女的行为受到社会关注。在这些案件中,亲属往往花费较长时间和一定数额的金钱寻亲,造成财产损失。寻亲产生的合理费用能否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无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监护人为寻亲花费的合理费用均应获赔偿,但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则存在一定争议。《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财产损失”作出“合理费用”的限定,同时使用了“等”之表述,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此外,《解释》明确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此条规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亲子关系,还包括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

  

  “熊孩子”闯祸后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直以来,劳动力异地流动、家庭结构变化带来了父母教养子女的现实困难,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也时有发生。《解释》明确,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不以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来认定被监护人担责。

  此外,在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解决上述问题,《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判令监护人担责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同时,《解释》对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出限定,规定“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夫妻离异后孩子闯祸仍需共同担责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担责

  

  实践中,因夫妻离异等原因,孩子还会有继父母。“熊孩子”闯祸,这个责任由亲生父母承担,还是继父母?《解释》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由父母共同承担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实践中,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以前,司法实践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依照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解释》第8条第1款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继父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称,依照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侵权应如何协调生父母责任与继父母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处理纠纷时应进行“个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因此,《解释》第9条仅针对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内受校外人员伤害 责任顺序明确

  

  实践中还存在学生在校内受到校外人员侵害的情形。《解释》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可一并起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和教育机构。如果诉讼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能够确定,一般不单独列教育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和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体现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在后执行顺位,即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 物业企业可能要先担责

  

  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后,常常出现找不到肇事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解释》同时明确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指出,审判实践中,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有时确实难以确定。此种情形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间如何划分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亦未明确。《解释》第25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第一,诉讼中无须等待具体侵权人查明;第二,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第三,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责任后,被侵权人仍有损害未得到填补的,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四,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第五,《解释》第25条明确,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并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未购买交强险的车借给他人 出事故后责任依情形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上路。但仍有车主抱侥幸心理,不购买交强险。这种情况下,将车借给他人出了事故,责任怎么分担?

  对此,《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禁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 主人应担责

  

  生活中,有些人有饲养烈性犬的嗜好,也时常发生烈性犬伤人事件。烈性犬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声称自己已采取了管理措施所以不承担责任,是否可行?对此,《解释》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