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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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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林晔晗 苏依绚 董柳 统筹/陈虹伶 贾蓉慧 鄢敏 执行/全小晴 曾洁赟 许晓琪 文/鄢敏 通讯员 陈虹伶 图/受访者供图 一家港资企业向深圳法院申请执行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得到支持吗?这是某深圳公司提交申请前的担心,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让这家公司迅速打消了疑虑:一个半月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的裁定。 令申请人都惊讶的“快”,得益于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至此,“港资港仲裁”司法审查第一案在广东“诞生”,这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从“规则突破”迈向“实践落地”。 新规打开解纷新思路 这份“特殊”申请的起因是一起债务纠纷—— 某深圳公司系在深圳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2024年,债权人某深圳公司针对主债务人方某公司的违约行为,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审理,2025年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方某公司向某深圳公司支付价款、违约金等。 判决生效后,方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认的付款义务,且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某作为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 眼看数千万元债权迟迟无法兑现,某深圳公司愁坏了,不知道还有什么办法可以快速解决难题。 正当他们心急如焚时,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的《批复》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可以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这则重要消息让某深圳公司看到了转机。 律师提出的建议为他们打开了新思路:《批复》的施行,降低了向内地法院证明香港仲裁裁决有涉港澳因素的举证门槛,作为港资企业,可以尝试以香港为仲裁地来解决纠纷。 于是,某深圳公司依据与陈某签署的《调解、仲裁确认函》,在2025年6月27日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陈某履行保证责任。仲裁过程中,某深圳公司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据此作出仲裁裁决。 之后,因陈某未主动履行仲裁裁决,某深圳公司为获得该份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力,于2025年8月1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优化审查流程 提升举证便利 《批复》施行后,为了更好地推进制度落地,仲裁机构与某深圳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我们安排了专人密切跟进,处理流程也比较快,确保不打折扣地执行新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秘书长李雄风指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该案申请后,也立即启动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审查机制,打通跨境执行“最后一公里”。 “审查的重点是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庭法官周洁研读资料,厘清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内地港资企业与内地自然人,标的物位于内地,法律事实也发生在内地,但双方协议约定以香港为仲裁地。 依据《批复》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约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当事人以所涉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为由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批复》使得当事人举证更加便利、法院审查依据更加明确。”周洁指出,过去,当事人需要从合同主体、签订、履行等环节举证,证明案件可以提交域外仲裁,法院审查也存在一定难度。现在,依据《批复》,当事人只需提交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即可以选择香港、澳门作为仲裁地,大大减轻了举证负累。 这意味着,某深圳公司只需提交港资企业在前海登记注册的工商登记信息即可。“手续简单、材料明晰,执行起来非常顺畅。”某深圳公司代理律师表示。 2025年9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案裁定,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约定以香港作为仲裁地解决纠纷,仲裁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且该仲裁裁决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规定,可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其他情形,遂裁定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该裁定已于2025年10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没想到仅一个多月就拿到了裁定。”某深圳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这份裁定的速度之快超出申请人预料,得益于法院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整个过程既高效又便捷。 “港资港仲裁”机制落地 该案系首宗适用《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案件,标志着“港资港仲裁”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从“规则突破”迈向“实践落地”。 在周洁看来,本案裁定进一步健全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了大湾区商事仲裁优选地建设。同时,该案通过认可和执行机制,充分体现了我国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的开放理念,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提供了重要的示范引领。 某深圳公司代理律师直言,接下来会向符合要求的港资、澳资企业介绍《批复》内容,让更多有需要的企业享受新规带来的便利。 “首案”落地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协同仲裁机构加强对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帮助内地港资、澳资企业了解《批复》的规定,充分发挥仲裁司法审查的作用,支持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阶段引导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澳资企业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最大限度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李雄风表示,《批复》的施行使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营商环境更加包容开放和多元,为粤港澳大湾区港资、澳资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争议解决机制,也为港澳仲裁资源更顺畅地辐射内地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支持。 专家点评 广东省政协委员,香港大律师、香港立法会议员吴英鹏: 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与“制度型开放”的重大进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港资港仲裁”框架下首次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标志着“港资港仲裁”机制正式落地,充分体现内地司法部门“司法为民”的创新精神,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提供便捷、国际化的争议解决途径,降低域外仲裁门槛,提升了争议解决的效率与透明度。 该案实现全流程闭环,强化香港仲裁资源与内地司法互补,助推大湾区营商环境优化、法治融合与经济深度发展,为“一国两制”下粤港合作以及大湾区建设注入新活力,值得业界借鉴与推广。 《批复》施行后,域外仲裁门槛大幅降低,将产生多重积极影响:一是为大湾区内地九市港资、澳资企业提供更灵活、更国际化的争议解决选择,提升契约自由与可预期性,吸引更多跨境投资;二是让香港仲裁资源顺畅辐射内地,与内地司法高效互补,形成“一国两制三法域”下共商、共建、共享的争议解决体系;三是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增强法治信心,助力大湾区深度融合发展;四是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也为香港法律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对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整体融合进程而言,这标志着“规则衔接”与“制度型开放”方面的重大进步,充分彰显了“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力促进了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及生产要素的进一步自由流通,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更快建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