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本市确定一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作为该项目的监管银行,并与监管银行、区交易管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住宅项目应包括根据相关规定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预售款监管方案及监管协议。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存商品房预售款。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商品房预售款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解除合同的有关证明资料,向区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该套房屋已缴纳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自解除合同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购房人。
预售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