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东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目标,即为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逐步使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不断增强东莞市防涝能力。
据了解,东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包含市、镇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详细规划。
办法称,市自然资源局在出具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项目是否开展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并对需开展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项目,依据规划条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对于已供地属于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以核准制或审批制立项的,在立项时同步征求市领导小组意见;以备案制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同步征求市领导小组意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统筹施工。海绵设施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施工。 验收组织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纳入验收结论。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