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钱瑜报道:近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发布《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据悉,办法所称“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该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按照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受理申请时建设现状情况与2012年以前测绘的地形图或拍摄的遥感影像图、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显示的项目建设状况基本一致的,可认定为项目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
据了解,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珠海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政策研究、项目年度计划推进落实情况的监督,以及具体项目处置的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涉及市级部门审查、审批、监管事项。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年度计划、具体项目处置方案的审批。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烂尾楼”项目基础数据摸底调查、处置的年度计划编制、“烂尾楼”项目的认定,以及处置方案的受理、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
根据办法,“烂尾楼”项目可按照项目续建、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政府收回四种方式之一予以处置: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生态红线管控等要求的,可对项目在不拆除原有工程的基础上进行续建;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或市场需求的,可以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在要求期限内仍无法盘活的,由项目不动产权利人负责进行整治或者拆除复绿;符合收地情形的,政府依法无偿或者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