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条例》规定,在出现拒不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拒绝接受或者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救治职责的等情况时,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条例》还规定,对于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条例》授权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对于实施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则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