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李天军
27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并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
为落实国家、省标准预留空间
据介绍,深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完备,大趋势和方向是实行全国统筹。2019年《国家综合方案》要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目前只有广东省、浙江省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为使深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至统一标准,本次修订增加了一条授权性规定,授权市政府将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这样既可维持现状,又可使深圳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相关标准直至过渡到国家、省的统一标准,从而为落实国家、省的统一标准要求预留空间。需特别说明的是,后期提高单位缴费比例时,因涉及个人缴费人员缴费比例的同步调整,因此,本次修订授权市政府调整缴费比例,包括单位缴费比例以及个人缴费人员的缴费比例。
取消归侨人员加发养老金规定
1995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归侨职工退休后,退休金不足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的,加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百分之五补助费的内容。补助费按其退休金支付渠道解决。原《保险条例》因此设定了归侨人员加发养老金政策,但在实施中发现:国家和省层面均没有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归侨加发养老金。因此,本次《修订草案》删除了归侨加发养老金的规定。
此外,1992年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此后一直延续该做法。2011年国家《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本市随后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时,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方式,对2014年前退休人员维持由养老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做法。本市若继续用养老保险基金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符合国家文件及省统筹要求。因此,本次《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第五十二条中的“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养老金”,并调整了待遇范围。对于此类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等医保相关问题,市政府将另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