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达报道:近日,珠海发布《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共十八条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办法部分规定进行调整,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适用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奖励标准、奖励办理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相比于原办法,《奖励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范围,并且不再规定将受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划分为三个危害层次(即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而是通过最终查处情况来体现其危害性,将罚款金额和“两法衔接”情况与奖励标准挂钩,更加体现公正性、客观性、可行性。
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情况,《奖励办法》将举报人的协助程度分为三个层级,对应其协助程度级别,分别给予罚款金额三个层次占比(5%、3.5%、2%)的奖励。并规定根据“两法衔接”等方面情况,叠加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于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巨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认为的其他性质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经专业机构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应其协助程度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奖励办法》自2022年7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珠环[2020]18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