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最新规定 子女达到18岁可视为单独“一户” 2022年07月22日 张闻

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建设规模庞大 羊城晚报记者 梁正杰 摄

  

  羊城晚报记者 张闻

  

  近日,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规定》明确“一户”的定义及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明确宅基地申请“一户”的定义

  

  《规定》明确,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以户取得、户内共有”的方式分配使用。其中,夫妻与其未达到18周岁的子女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视为“一户”;子女达到18周岁后可视为单独“一户”。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已达到18周岁的农村村民,可作为“户代表”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认定,包括“户”内在本村(社区)范围内无农村宅基地的,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含征地拆迁)、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原农村宅基地已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在交回后“户”内没有其他农村宅基地的以及其他按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规定》特别指出,“户”内成员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已有农村宅基地(含已建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村居社区公寓)的;“户”内成员的父母、子女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存在“一户多宅”(含已建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村居社区公寓)行为的;“户”内成员自2018年2月26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户”内成员将农村宅基地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户”内成员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农村宅基地安排的;“户”内成员的原房屋位于征地拆迁范围,已签订拆迁回迁协议,根据拆迁协议应当拆除但原房屋并未全部拆除或者收回的,以及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的,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村民,享有申购本村(社区)范围内村居社区公寓资格等一系列权利。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按本规定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须向镇(街道)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宅的,须重新核定土地边界,根据新批准的用地红线进行房屋设计、建设,不得违规占用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退出的用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流转

  

  就最新出台的《规定》,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对于部分热点问题也作出解读。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答疑解惑称,村居社区公寓的建设规模应以村民的实际居住需求为基础。统计对象包括已纳入本村(社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自愿退出原农村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同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统一安置的被拆迁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纳入的其他人员。

  特别要强调的是,未依法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得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流转。严禁城镇居民和不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此外,对属于恶意强占多占的;批准迁建后无故不退出原农村宅基地的;以农村宅基地置换村居社区公寓或新农村宅基地,未按约定退出原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人继承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以及其他属于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情形,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收回,并注销不动产权证。

  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2018年2月26日之前已经建成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在符合“一户一宅”前提下,农村村民可申请使用上述类型的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建住宅,并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进行用地红线退缩,具体程序按照使用农村宅基地新建住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