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蚁璐雅、通讯员潮宣报道:近日,潮州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第9号政府令《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这是潮州市继《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部为“古城旅游高质量发展”量身定制的“小切口”立法成果。该政府规章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明确“民宿”基本概念为“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客房规模为“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同时结合潮州市较多旅游小型住宿设施命名为“客栈”的情况,参考2023年2月1日实施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明确“民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全新界定“民宿”的范围。
《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提出,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镇(街)、村(居)发展民宿。对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市、县(区)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立足“守护群众旅居安全”的需求,着力设立专门条款对民宿选址、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卫生清洁、餐饮卫生、供水排污、对危险紧急事项的告知救助义务等涉及住宿卫生和人身安全方面明确提出标准和要求,落实民宿经营者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全方位守护群众旅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