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省基层治理立法提供“佛山样本” 《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5月23日 黄松炜

  羊城晚报记者 黄松炜

  

  5月22日,佛山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介绍说明。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设区的市可以在基层治理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是立法法修改后广东省在基层治理领域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为全省基层治理立法提供了“佛山样本”。

  据介绍,近年来,佛山在基层治理上积极探索,但仍存在社会矛盾纠纷态势多发、利益诉求复杂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专业力量不足、矛盾纠纷化解程序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有必要运用法治方式总结实践经验破解基层治理难题,从制度层面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

  

  强化源头预防,排查预警纳入网格化管理

  

  《条例》设置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以降低基层工作者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化和复杂化。

  具体创新之处有三。首先,《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全过程,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于司法全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

  其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线索,科学研判预警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分析、早预防、早处置。这一规定从制度建设层面将排查预警前置,明确了排查预警的责任主体,要求排查常态化,从而做到及时发现隐患,排除风险,减少纠纷。

  第三,《条例》明确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网格员、信息员、村(居)工作者、村(居)法律顾问、志愿者等开展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民事合同、民事借贷等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从实际操作的层面,将规范性文件中已有的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

  

  鼓励社会参与,商事调解实行市场化运作

  

  为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不足、化解难度大的问题,《条例》规定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具体而言,一是鼓励设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以及律师调解中心、个人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增强社会参与调解的专业力量;二是鼓励仲裁员、专家学者、村(居)工作者等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三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商事仲裁机构等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以市场化方式对商事领域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四是明确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商事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收取合理费用。

  佛山作为广东的经济大市、经济强市,商事活动较为频繁,因而商事纠纷较多。据介绍,佛山现已成立了佛山市华泰民商事调解中心等2家可以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民非”性质的调解组织。佛山市司法局正在研究出台与《条例》配套实施的《佛山市商事调解监督管理办法》,将从强化制度设计、强化服务能力、强化对接机制等方面推动商事调解组织的规范运营。

  

  避免互相推诿,受理主体和流程得到明确

  

  《条例》吸收了本市村(居)民委员会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形成的有效经验,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协商机制建设,通过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依法开展协商活动,畅通公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为解决基层部门和社区工作者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面临专业性和协调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统筹部门力量,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支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并建立调解专家库,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请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到场调处,切实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注入专业力量。

  另外,为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等矛盾纠纷化解单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出现相互推诿情况,《条例》规定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单位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收到该申请的单位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