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动适应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重点聚焦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这一核心环节,围绕进一步理顺应急处置程序、优化应急处置措施、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制度等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提升城市灾害事故应对处置能力和水平。
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的应急处置,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后,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等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的活动。《条例》所称的应急处置人员,是指按照政府指令参与应急处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急志愿者以及其他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
《条例》明确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规定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科技支撑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根据灾害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职责权限,规定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并对居民委员会的依法协助义务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灾害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所辖区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同联动,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队伍支援等合作机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和军地联动。
根据《条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灾害事故信息报告的义务,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便民措施,完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核实、处理机制,并对有关部门的信息报告、沟通协调、信息研判等机制进行规范。灾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的单位、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报告灾害事故有关信息。
明确应急处置措施
《条例》明确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的原则要求。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规定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结合深圳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对划定管控区域、实施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等措施作出细化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赋予应急处置人员临机处置权。在规定紧急情形下,应急处置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变化,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处置措施。规定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传播有关灾害事故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要求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管理工作。
在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制度方面,《条例》明确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的要求,完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应急处置经费和物资保障,强化对应急处置人员的保障,提高应急处置科技化水平。比如,规定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为应急处置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和装备,及时救治受伤、致病的应急处置人员,对于灾害事故可能损害应急处置人员身体或心理健康的,及时组织体检或者开展心理干预,同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落实相关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伤待遇、伤亡抚恤等保障政策。
文/羊城晚报记者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