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艺戈,通讯员陶瑜、胡旦报道:无须充值、无须会员,用了这个“云手机”平台就能免费看影视剧,平台这样做是否构成侵权?近期,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及“云手机”平台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提醒,企业在研发、运用“云技术”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确保数据安全和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积极防范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切勿心存侥幸突破法律红线,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据悉,A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运营一款名为“某云手机”的虚拟手机平台。该平台为用户提供与实体手机相同的软件展示、下载、应用及管理等功能,同时将手机的数据处理和存储功能转移到云端服务器。用户可通过互联网访问远程服务器上运行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A公司为增加平台吸引力,会自行上架部分软件到“某云手机”平台供用户下载使用。
2023年8月,B公司发现“某云手机”上的“AA影视”APP未经授权,免费提供多部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供用户在线观看及下载。B公司认为,“AA影视”APP由A公司自行上传至“某云手机”平台,A公司作为应用程序提供者,其行为侵犯了B公司合法权益,构成直接侵权,遂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60万元。
A公司辩称,“AA影视”APP由案外人运营和持有,与A公司无关,涉案七部影视作品是由“AA影视”APP提供给用户的,并非由A公司提供。A公司只是将“AA影视”APP从网络上下载后上传至“某云手机”平台,A公司并未从“AA影视”APP提供的影视作品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且A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刻下线涉案软件,已尽到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A公司已下架侵权软件,法院综合考量涉案软件的下载数量、涉案影视作品的热度、B公司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云手机”是一种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新型通信应用,因其突破传统硬件限制、支持多终端跨系统访问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关注和使用,但“云手机”应用场景可能触及著作权侵权、用户隐私泄露、数据安全隐患等法律风险。本案就是一宗因科技企业为追求竞争优势利用“云手机”平台帮助侵权的案件。法院在判定A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的同时,明确其作为平台应用分发者上传侵权软件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结合侵权情节对B公司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在维护原告著作权权益的同时,降低不合理高额赔偿对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