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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新先后五次驾驶粤SX6J××号牌银色江淮牌商务车前往广州、顺德区域内相关加油站加油,为了逃避交付加油款,待工作人员加满汽油后趁其不备驾驶车辆迅速逃离现场。 2017年2月15日19时33分许,被告人徐某新驾驶粤SX6J××号牌银色江淮牌商务车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闽海加油站加完油后,趁工作人员不注意迅速驾车逃离现场,被抢夺的汽油价值人民币402元。2017年12月16日18时20分许,徐某新又故伎重施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105国道旁中国石化有限公司林头北加油站加完油后,趁工作人员不注意迅速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夺的汽油价值人民币570元。 今年,其又在广州、佛山三次加油之后逃跑。徐某新五次总共抢夺油费2762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徐某新时,从其车上缴获了作案工具三副假车牌,分别为粤AK2V83、粤N70506、粤AT155J,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实际上,被告人徐某新2014年2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4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又犯抢夺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徐某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前后罪均为抢夺犯罪,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大,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最终判处被告人徐某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