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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报,被告人林某河于2014年独资成立陆丰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黄某等15名民工于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受雇为该公司打工建造铁制油船。然而,就在工人们完成工作之后,被告人林某河却以公司亏本为由,拖欠黄某等15名民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73530元。 同年10月13日,黄某等15名民工向当地政府上访。同日,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河于2016年10月25日前分三次付清工人的工资。 对此,被告人林某河于10月13日支付工资款10000元,但对余下拖欠的63530元工资款,却依然采用欺骗和拖延等手段,拒不支付。同年11月25日,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陆丰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陆丰市公安局,陆丰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8日立案侦查。 直到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林某河才将所拖欠的63530元工资款发放给黄某等15名民工。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林某河自动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河采用欺骗和拖延的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陆丰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河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河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适用缓刑。陆丰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