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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公布《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瓶装燃气安全检查将有规可依

来源:羊城晚报地方版     2018年11月23日        版次:ZA17    作者:

    ▲深圳街头路边堆放的瓶装气 羊城晚报记者 王磊 摄

  文/羊城晚报记者 李晓旭 通讯员 雷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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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下午3时许,深圳市住建局公布《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12月5日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记者发现,《管理办法》针对的居民用户燃气包括管道和瓶装两种,将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处置方式。

  缺少瓶装燃气检查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曾于2008年制定《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了规定,但一直缺少瓶装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办法,这也是本次编制管理办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目前,深圳市管道燃气企业按照《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实施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企业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入户安全检查。但是,燃气企业在实施入户安全检查时,对于检查内容及范围、各类隐患的处置方法、检查结果告知方式等,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认识,落实条例的方式各不相同,从而导致瓶装燃气企业之间、瓶装燃气企业和管道燃气企业之间入户检查操作细则不一致,入户安全检查效果也参差不齐。

  2018年初,深圳市住建局正式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组织来自燃气管道企业和瓶装燃气企业的代表及深圳燃气行业协会的法律和行业专家成立了起草小组。11月初,市住建局燃气处、法规处以及市燃气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再次逐条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燃气安全问题分类处置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居民用户燃气管道设施是用户的自有财产,户内空间是用户的私有空间,用户依法应当对用户燃气管道设施进行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管理办法》将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处置方式。首先是漏气隐患。对安全检查发现的漏气隐患,应当按照“先控制、再处置”的原则,首先立即关闭气源阀门,然后根据泄漏位置进行分别处理。对于属于燃气企业供应的气瓶或燃气管道系统和附属设施漏气的情形,应当由燃气企业按照抢修作业程序进行紧急处置。对于气瓶调压器、连接软管等用户自有设施漏气的情形,应当由用户立即进行更换。对于燃气燃烧器具漏气的情形,应当由用户及时更换或委托燃气燃烧器具单位进行维修。

  对于违规用气的情形,安检人员应当协助居民用户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向居民用户发放风险告知书,告知用户不应当实施的违规用气行为,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居民用户的安全意识。对于涉嫌盗用燃气的情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用气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