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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听证会昨日举行

商品房租赁或需提前备案 租赁合同需进行网上签约

来源:羊城晚报地方版     2018年11月23日        版次:ZXA18    作者: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珏报道:11月22日,珠海市住规建局举行了《珠海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办法提出,珠海进行商品房租赁需要先备案。

  办法规定,所称的租赁住房是指除宾馆、酒店、招待所、办公、商业外,已进行不动产登记并进行租赁的住房。珠海市公安局、住规建局、属地镇(街道)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建立健全珠海的租赁住房信息管理机制,将人口(含家庭)、住房等基础信息纳入本市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和租赁房源网上备案、房源网上筛查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

  据了解,目前,以珠海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基础搭建的政府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正在试运行。相关部门将制定《珠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划》,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30日内,登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出租的相关信息,包括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住房的地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租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证明住房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扫描件或照片;租赁双方签署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的扫描件或照片等。如果是中介机构居间促成住房租赁合同成立的,该机构应当按月度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相关出租信息。

  办法对出租房的居住安全、居住空间、居住面积均提出了具体规定,属违章建筑或违章改建的,不符合住房结构安全、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均不得出租。

  对承租人也有相关规定,如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占用、堵塞、封闭进出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住房用途等。其中,禁止利用租赁住房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禁止利用租赁住房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有了备案制度后,将提升对住房租赁人群的公共服务水平,非珠海市户籍的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相关税务部门可贯彻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落实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