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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创业领军人才拟给予每人100万元扶持

来源:羊城晚报地方版     2019年07月30日        版次:FA13    作者:

    漫画/陈春鸣

  文/羊城晚报记者 景瑾瑾

  记者29日获悉,佛山市人社局日前公布了《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根据佛山市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人才队伍结构状况进行选拔认定。每三年申报认定一次,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选拔认定名额各不超过10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认定名额不超过20名。对入选的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每人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每人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针对申报程序,《办法》也给出了详细指引。

  此外,按照《办法》,在扶持标准方面,对入选的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每人拟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每人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年度发放,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在管理考核方面,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每人仅能扶持一次,扶持期为三年,须签承诺书,承诺继续全职在佛山市工作三年以上。已获得佛山市其他市级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人才,只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不给予资金扶持;已获得佛山市其他市级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但金额不足100万元的,核定补足差额。

  入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年度考核不合格;扶持期间调离佛山市工作;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扶持期间中断工作3个月以上;因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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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职人员(人事关系、社保关系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在佛山市),适用于本办法。

  ●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至硕士研究生学历,不受职称限制),连续全职工作3年以上;在国家、省、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近5年承担1项以上省级重大项目及1项以上市级重大项目,或3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领衔省级以上(含省级)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省级以上(含省级)创新基地或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等。

  创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申报人是在佛山创办单位的主要创办人和实际控制人(持股50%以上),连续全职工作2年以上;申报人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单位,且是单位核心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持有者。创办的单位符合佛山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对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单位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在本地纳税超过100万元。

  ●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至硕士研究生学历,不受职称限制),连续全职在佛山市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近5年主持2项以上市级科研项目,或为2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为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有重要发展创新前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