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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且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保障。《规程》显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适用的扶持计划包括先进环保技术应用示范扶持计划、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计划和集成电路制造行业环保设施建设扶持计划。扶持计划对扶持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在先进环保技术应用示范扶持计划中,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最高可获500万元资助;在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计划中,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最高可获300万元资助;在集成电路制造行业环保设施建设扶持计划中,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最高可获1000万元资助。 扶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为: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计划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编制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下达扶持计划和项目批复文件、拨付资助资金、项目运营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