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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现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10项内容。《办法(修订草案)》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覆盖至非户籍人员。规定具有深圳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以下三类非深圳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深圳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在深圳市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在学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现行《办法》规定,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法(修订草案)》将申请主体优化为两类:一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主体。即“低保家庭”。二是将主体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主体,明确符合条件的以下四类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1)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2)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3)脱离家庭三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4)离婚后无法分户的原配偶。 此外,《办法(修订草案)》还完善了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制度。对于审核审批时限,在国家、广东省规定的基础上,将相关审核审批时限压缩了30%。除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办法(修订草案)》还建立起临时价格补贴制度和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机制:一是规定建立相关社会救助待遇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二是规定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全日制在读学生、重病患者以及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成员,还可以申请一份领取养育扶助金;三是明确低保对象还可以依法申请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受灾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待遇。 《办法(修订草案)》还提出建立防范社会救助中的“养懒人”机制。比如,促使申请人自我救助、建立就业联动鼓励政策和就业培训机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