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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

六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来源:羊城区域     2019年09月03日        版次:ZXA13    作者:黄珏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珏报道:9月2日,记者获悉,珠海首部环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珠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日前印发。

  根据该方案,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存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行为,具有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在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

  赔偿费用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检验、鉴定评估、应急处置、环境监测、制定修复方案、修复效果后评估、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环境有价,损害必赔。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反映生态系统成本和修复效益的损害追究制度,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