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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再次由司法局向社会征求意见

电动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得搭载成人

来源:羊城区域     2019年10月11日        版次:FA13    作者:张闻

     电动自行车(资料图) 羊城晚报记者 郑诚 摄

    

  羊城晚报记者 张闻

  电动自行车算不算摩托车?是否需要上牌?是否需要戴头盔?电动车违规发生事故如何处理?在电动车保有量庞大的佛山,这些都是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近日,《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提交到佛山市司法局,并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A

  违标电动车过渡期

  最多3年

  电动车管理要从源头抓起。在销售层面,《规定》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且获得国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本次《规定》确定采用“一人(证)一车”的注册登记原则,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佛山市注册登记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

  《规定》指出,已经在用的不符合现行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应该按照市公安局规定的流程和时限,领取过渡期号牌,在牌证有效期内上道路行驶。同时发布的《关于电动车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则补充指出,违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将根据实际按照在用车辆全部上牌进行分类管理,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允许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不得再上道路行驶。

  B

  严禁私拉充电线充电

  《规定》指出,车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以及厂企、机关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应按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对于客观条件受限、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统一划定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采取集中管理,加强人员值守。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场所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不得影响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

  在电动车充电管理上,《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在专门的充电场所进行,无专门充电场所的,充电时应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易燃易爆物、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自拉接充电线或长时间充电;严禁在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停放、充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池、充电设备。

  此外,电动车废旧电池管理也正式提上议程。《规定》指出,废旧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废旧锂电池的回收利用规范,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佛山市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管;消费者应当将废旧蓄电池交由销售、维修企业回收。

  C

  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

  在电动车行驶规范上,《规定》指出,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设置有非机动车道或者辅道的城市快速路除外。

  电动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此外,电动车可以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规定》明确指出严禁电动车逆向行驶,醉酒后驾驶, 使用手机、耳机和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

  在处罚措施上,《规定》拟对6种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违法曝光制度,并通过在交通繁忙、电动自行车集中的路段、路口建设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学习点,要求驾驶人协助疏导交通进行安全劝导的方式,让其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建立“以学促管”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