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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院执行首宗冷冻胚胎返还案引发冷冻胚胎权属争议,律师建议——

提前考量冷冻胚胎“继承权”问题

来源:羊城区域     2019年12月12日        版次:ZA13    作者:林园

     近日,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取走了存放在医院的冷冻胚胎

  城市视角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林园

  近日,深圳一对夫妻想取走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被拒,诉至法院后被判令归还,医院基于保存及后续处置担忧拒绝执行,最后法院强制执行促成了胚胎的移交。

  记者了解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归属问题尚属空白,冷冻胚胎的父母能否自行保存胚胎,也没有明确规定。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此类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生。专业人士认为,这根源在于法律的调整跟不上科学技术的发展,呼吁尽快完善立法。

  夫妻欲要回冷冻胚胎遭拒

  2015年7月时,刘先生、曾女士夫妇到深圳一医院接受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16年2月形成冷冻胚胎4枚,同年9月移植2枚胚胎但未成功受孕,后仍有2枚胚胎保存于被执行人医院。2019年,曾女士前往其他医院想重新促排取卵,医生却告知她因其年龄偏大,卵巢功能下降,无法再取到合格的卵子,再形成健康胚胎的可能性极低。于是,夫妻俩向第一家医院提出,希望取回自己的胚胎。

  院方认为,将胚胎直接交付个人存在风险,如果要移交,也只能将胚胎移交给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医院。双方争论不下,最终曾先生夫妇于今年5月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返还2枚冷冻胚胎。罗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求,要求医院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但此后医院并未在期限内履行胚胎返还义务,曾某夫妻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此,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近日,在法院的组织、见证下,医生终于将2枚冷冻胚胎取出,转移至刘先生夫妇提供的临时保存设备中,返还给他们。

  全国已有多起胚胎归属权纠纷案

  记者检索发现,近年来,全国关于胚胎的归属权纠纷案时有发生。除了刘先生、曾女士这样的情况,还有夫妻一方意外离世、夫妻双方同时意外离世,其中一方或者父母向医院索要胚胎未果而诉至法院的案例。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国内首例冷冻人体胚胎处置案在江苏宜兴开庭审理。一场车祸,夺去了一对年轻夫妻的生命,留下了四位失独父母。为了取得夫妻双方生前留下的冷冻胚胎,双方父母打起了官司,医院也牵涉其中。当时,我国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关于胚胎保护的特别规定,只有原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禁止买卖胚胎作出了原则规定。而今,5年过去了,胚胎所面临的法律“尴尬”依旧存在。

  这类纠纷的争议点在哪里?罗湖法院该案的执行法官张青向记者介绍,医院是基于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考量,认为胚胎应移交给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杜绝买卖胚胎和代孕等行为的出现。法院认为,受精胚胎含有当事人的DNA等遗传物质,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与当事人有着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本案中两名申请执行人对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的权利,“医院不能够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两人基于法律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应当履行返还胚胎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罗湖区这宗案件中的冷冻胚胎后续监管,目前也存在空白,刘曾夫妇只是签署了一份承诺不进行胚胎买卖、代孕等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行为的协议,便自行取走了冷冻胚胎。

  专家建议

  冷冻胚胎保存与使用限制

  尽快纳入法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柏永权认为,此类法律纠纷发生的根源在于,随着辅助生殖技术和干细胞医疗技术的发展,民法所调整的“物”的范围不断增加,但法律的调整滞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一些灰色地带的出现。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所认定的“法”,比如民法和物权法,其法律效力是高于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

  采访中,法官和律师均呼吁,希望能尽快完善立法,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限制纳入法律,甚至是继承纳入法规的范畴。

  那么,在法律暂无作出调整的情况下,对于有需要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应该注意些什么?对此,张青建议,首要的还是要知法守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能否自己保存胚胎,但当事人在行使对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时,也应当遵守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柏永权则建议,对于胚胎的“继承权”问题,当事双方应该提前考量。“当前法律把胚胎纳入了‘物’的范畴。如果对于普通的遗产,配偶及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对于胚胎,最好还是先明确,配偶是唯一的‘继承人’,仅配偶享有胚胎的所有权,以避免出现极端情况可能带来的纠纷。法律法规最好也要加上该项规定。”对于胚胎的保存,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意味着,究竟是由个人保存还是医院保存,在法律上尚属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