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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出纳遭遇电信诈骗,让公司损失120多万元,被所在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承担20%责任

来源:羊城区域     2019年12月13日        版次:DA13    作者:文聪、袁小燕

    

  羊城晚报讯 记者文聪、通讯员袁小燕报道:“我是公安局的(或者检察院)的!你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请配合我们调查……”估计大部分人都明白,这是一个老掉牙的电信诈骗套路,但东莞市凤岗镇的罗女士却相信了。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通报,罗女士让公司损失了120多万元后,被其所在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均存在过错,罗女士承担20%的责任。

  电话号码经电脑程序伪造

  罗女士是某大型日资企业的出纳。2017年11月7日下午,她携带公司公章及法人印鉴章到银行为公司新员工办理开卡业务时,接到了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

  对方自称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民警,说罗女士涉嫌参与公司洗钱和人体器官买卖等严重违法犯罪,要求罗女士配合调查。对方还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的链接,罗女士在点击链接之后,发觉里面确实有她本人以及公司的一些相关信息。

  心存疑虑的罗女士通过114查询到,对方的电话号码是上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这让她一下慌了神。因而,对方的任何要求,她都一一照办。先是去酒店开了一间房,然后重新办了一张电话卡专门与对方联系。回了两趟公司,取得公司的密码器和支票之后,罗女士就与公司“失联”了。

  当天的12时至17时,罗女士分10多次把公司账户内的120.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和取现后存款的方式转入了对方提供的几个陌生账户。此外,她还将私人账户里的两万元存款转了出去。

  事发后第三天早上9时,罗女士来到公司上班。在被公司主管问起,她才意识到自己很可能遭遇了电信诈骗,于是就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经调查发现,当时打给罗女士的电话号码是通过电脑程序伪造的,而公司资金被转入陌生账户后就立即被转移了,已经很难追回。

  公司以劳动合同纠纷起诉

  事发之后,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后来又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凤岗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得到支持。公司不服,就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罗女士认为,本案是由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所引发,属刑事案件,警方仍在侦破之中,涉案赃款应由警方负责追回,在诈骗案件尚未侦破之前,原告不应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则认为,被告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在未得到原告任何授权以及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大笔资金转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责任,本案的处理并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而且原告追究的是罗女士未经公司审批转移公司财产的责任,与网络诈骗案无关。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无须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处理,被告轻信他人诈骗信息,在履职过程中将公司银行钱款私自转账至其他账户,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负有过错。被告罗女士的会计证已经过期,原告仍聘用其从事财务出纳工作,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另外,原告因为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缺失,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明显的管理责任。

  最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罗女士应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