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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地指标按不超过100万元/亩补偿

顺德“村改”安置补偿标准正对外征求意见

来源:羊城区域     2019年12月18日        版次:FA14    作者:张韬远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韬远报道:记者昨日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收回)工作,该局近期拟定了《顺德区征地拆迁及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补偿安置标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对于农用地和无用地手续建设用地的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按6.71万元/亩的标准实施补偿。留用地指标按不超过100万元/亩的标准折算货币补偿,并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按征收(收回)面积给予5-8万元/亩的按时完成征地奖励。目前,该《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12月27日前向该局提出。

  农用地将按6.71万元/亩的标准补偿

  据了解,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适用于顺德区征收村委会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收回“村改居”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含已出让的国有土地)。

  其中,对于农用地和无用地手续建设用地的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按6.71万元/亩的标准实施补偿。同时还将按照被征收(收回)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补偿社会保障费,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累计支付社会保障费用为51014元/亩。

  此外,留用地指标按不超过100万元/亩的标准折算货币补偿,并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按征收(收回)面积给予5-8万元/亩的按时完成征地奖励;而已取得合法手续但实地仍维持农用地性质的土地,可按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实际缴纳的税费给予补偿,同时给予已缴纳税费的利息补助;补偿的税费及利息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需缴纳的税费总额;若已取得合法手续且实地已建设的,补偿时应参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格实施补偿,但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

  安置房不超原住宅建面1.1倍

  清退的补偿方式有两种,分别为货币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货币补偿中,征收(收回)农用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不得高于评估价格;合法住宅价值按重置价值(不折旧)评估确定,非住宅价值按重置价值(折旧)评估确定;至于对外出租或经营的工业厂房、土地或其他集体物业则可最长给予60个月的物业租金补贴。

  《办法》称,在清场收地补偿(清退)标准上,其中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单家独院住宅调换商品住宅的,调换后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屋证载土地面积的2倍;商品住宅调换商品住宅的,调换后的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屋证载套内建筑面积的1.1倍;非住宅房屋须按等值原则实施调换。

  对于有合法上盖手续的建(构)筑物,住宅价值按重置价值(不折旧)评估确定,非住宅价值按重置价值(折旧)评估确定;无合法上盖手续的建(构)筑物,受偿人配合搬迁的,可适当给予一定的清退费:住宅清退费按建安成本(不折旧)评估确定,非住宅清退费按建安成本(折旧)评估确定。

  对于基础设施投入的补助,将按征收(收回)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基础设施(场地平整、道路、桥梁等)予以补助,应当参考《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汇编及应用指南》,按市场价值评估确定。

  对于地上建(构)筑物清退,受偿人配合搬迁的,可适当给予一定的清退费:住宅清退费按建安成本(折旧)评估确定,但不得高于建安成本(不折旧)的80%;非住宅清退费按建安成本(折旧)的80%评估确定。

  而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对单家独院住宅调换商品住宅的,调换后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屋证载土地面积的2倍;地上附着物应当依法评估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安置人;对商品住宅调换商品住宅的,调换后的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屋证载套内建筑面积的1.1倍;非住宅房屋须按等值原则实施调换。

  《办法》还提出,原则上将不再实施易地安置补偿,镇(街道)经研判认为需采取易地安置补偿的,应当先拟定易地安置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重点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