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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首先对见义勇为进行了定义。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且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实施奖励和保障。 在奖励办法上,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发放一次性抚恤奖金,其中:牺牲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至八十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六十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但生活能够自理的,根据受伤程度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构成轻伤及以上的,根据受伤程度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没有受伤或伤情未达到轻伤标准,但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发放奖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