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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发文加强服务型公寓管理

商务办公类项目不得宣传推广具有居住功能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1月07日        版次:FA25    作者:景瑾瑾

    

  羊城晚报讯 记者景瑾瑾报道:日前,《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型公寓规划建设管理  规范商务办公类项目管理和销售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发布。《通知》提出,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不得规划建设服务型公寓;商务办公类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等必须集中设置,不得宣传推广具有居住功能。

  该《通知》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

  在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方面,《通知》提出,明确界定服务型公寓用地性质。服务型公寓,是指在国有的商业用地(Bl)或规划可兼容商业用地(Bl)上建设,具备可住宿、休息空间的商业类旅馆建筑。其用地性质为旅馆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为B14),产权年限为40年。

  在严格规范商务办公类项目的管理和销售方面,《通知》明确,商务办公类项目是指在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上建设的开发项目,用地性质代码为B2。在空间设置上,商务办公类建筑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首层除外)。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等必须集中设置,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用于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

  同时,《通知》要求加强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务办公类项目时,应当在项目销售现场大堂、公示栏、门口、沙盘附近等显著位置公示商务办公类项目重要信息提示。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土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规划条件、功能用途、公共配套设施、水电费标准、前期物业管理费,是否具备直接入户、入学和使用燃气等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书、买卖合同等文件时,必须明确将上述重要信息写入相关文件或其附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发布项目销售广告,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商务办公类项目不得宣传推广具有居住功能。

  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房屋用途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途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