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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扰民!

深圳出台十条措施禁止夜间施工

确因生产工艺无法避免的,应提前向环保部门申请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1月14日        版次:ZA13    作者:李晓旭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报道:今年两会上,深圳市市长陈如桂就施工扰民道歉,此举引发热议。1月12日晚,深圳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夜间施工管理严格查处施工扰民行为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该十条措施包括严格控停夜间施工作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三个方面。根据规定,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工程建设,原则上禁止夜间(23:00—次日07:00)施工作业。

  根据《措施》规定,深圳各在建工程,除盾构、应急抢险施工外,夜间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包括土方开挖外运、材料装卸、建筑垃圾清运等作业。施工现场除保障安全措施用电及必要的照明外,应中断施工用电,坚决落实停工措施。各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在实施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等有连续施工需要的工艺工序前,应严格论证并科学制定施工计划,组织做好材料、机具及人员准备,通过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避免夜间施工作业。确因生产工艺要求并无法通过优化施工计划避免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进行公示。

  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措施》明确,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将避免夜间施工,消除施工扰民行为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建设、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严管严控。

  此外,各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落实《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道路提升、雨污分流等临近市政道路、居民小区的工程应严格落实工完场清的要求,杜绝野蛮施工行为。各在建工程应在工地大门处公布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保障投诉渠道畅通。对邻近的居民区,施工单位应主动上门沟通,听取居民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据悉,深圳市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建、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对所有在建工程夜间施工以及噪声防控情况进行梳理排查,针对工期紧或处于围护结构施工、基础施工等有连续施工需要容易产生高噪音污染的重点防控工程建立台账,进行重点监管。

  市、区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在建工程夜间施工情况开展“四不两直”督查和突击检查,同时运用视频监控、远程执法等手段,督促企业落实责任,严格遵守夜间施工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