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通知称,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其疫情防控期间在核定购房资格时视为“连续缴纳”。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已申报但未达到起征点、缴纳金额为0元的个人所得税,视为“连续缴纳”。 也就是说,购房人在本市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于2020年2月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11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在核定购房资格时,视为符合“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条件。以此类推。 通知还明确了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的补缴时间期限。通知称,购房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对应缴未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进行缴费。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督促购房人做好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费。对未按规定及时缴费的购房人,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