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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医保基金包括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生育保险以及补充医保等专项基金。 《意见稿》提出,对举报人举报事项要同时符合以下两条件给予奖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保基金损失;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保行政部门掌握,或者未被新闻媒体披露的,应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将按照查证属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金额的1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因举报及时,避免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奖励500元。 《意见稿》称,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可通过来访、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举报。同时,医保行政部门应扩充部门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医保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应提出是否立案调查。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案件,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