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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户外广告空置十五天应发布公益广告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4月21日        版次:FA13    作者:张闻

     禅城城管部门对一块大型广告牌进行拆除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闻报道: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户外广告设施连续空置十五天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一年受到3次《办法》处罚则5年内不得在佛山设置广告。记者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在公示,公示期将于4月24日截止。

  本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按《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禁止在人行道上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此外,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户外广告设施连续空置十五天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禁止在23时至次日7时开启光源,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办法》也规定了处罚措施,违反本办法,设置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有关信息列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撤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且自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将该违法行为公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佛山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