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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现正征求意见

租赁合同一律网签备案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4月22日        版次:ZXA14    作者:郑达

    

  羊城晚报记者 郑达

  出租屋主管部门不明,房屋登记、监管缺位……这些问题阻碍着珠海的出租屋管理,珠海市急需建立一个高效、有序的出租屋管理机制。

  近日,珠海市司法局发布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希望通过《条例》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明确出租屋备案要求

  《条例》指出,出租屋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经营等其他用途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商铺、厂房、写字楼、集贸市场等。出租屋管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全面负责的原则,实行出租屋管理责任制。

  出租屋备案有了新要求。《条例》规定,出租屋一律按规定登记备案。商品房、出租小产权房、集体产权房、自建房、产权不清房统一纳入登记管理范畴,出租屋租赁合同一律实行网签备案制度,出租屋登记备案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在珠海市出租屋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出租人按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应当在合同签订三日内,登记备案房屋信息。

  此外,出租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应当使用珠海市出租屋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的规范合同,租赁合同包含租赁期限、租金、用途等内容,网签提交备案后需按规定申报人员信息。

  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永新对网签备案点赞,“通过网签,把信息的纸质化变成了电子化,不仅出现纠纷容易解决,也多了一条监管途径。”

  房屋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搭建分割的房屋能否出租?《条例》给出了答案: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在房间内设置夹层阁楼和超过2层的床位。原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单车房的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住房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二十张以上的,《条例》给出了明确指示:不仅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住房门禁视频系统等规定,还要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悬挂和张贴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信息登记系统确保如实实时上传租住人员信息。

  各企业单位宿舍或承租房屋作为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对房产中介提出要求

  “现在业主和租客达成协议后,我们要把双方的信息拿到当地的派出所备案,否则会被罚款。”小罗告诉记者,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具有两次以上不按本条例规定申报信息、出租屋发生严重刑事案件等情形的将对房产中介公司处该出租屋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此外,我们还要承担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现在对出租人、承租人和房产中介三方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大家按照要求去做,有章可循。”现在虽然要求严格,但房产中介小罗认为是件好事,“出台的《条例》更多的是对于租户业主的保障,体现的是国家对于业主租户的重视,出台明细法律法规,就是颗定心丸。”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目前租赁住房“投入少、门槛低、处罚轻”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未履行相应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并提高对租赁住房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增加租金倍数的处罚方式,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相关责任人履行治安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