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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这份“司法建议书”厉害了

促成我国首部 硒资源保护法规出台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5月08日        版次:ZA13    作者:林园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园报道:近日,来自湖北省恩施自治州的一封感谢信寄到了龙岗法院。此前,龙岗法院审理了一种产品责任纠纷案,因涉案茶叶含硒量存在争议、相关法规存在空白,龙岗法院布吉法庭向恩施发去了司法建议书。最终促使了我国首部规范微量元素硒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的综合性法规出台。

  2017年5月27日,龙岗法院受理贺某诉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恩施市某农业发展公司、恩施市某茶叶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涉案茶叶含硒量存在争议,且有关恩施“世界硒都”及当地富硒产品保健功效的定义不明,为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龙岗法院布吉法庭法官向翔向恩施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寄送《协助调查函》,请求该局协助调查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及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有关硒资源与硒产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2017年9月22日,该局发来复函,表明全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硒资源和硒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硒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实践中适用全国性法律法规及恩施自治州2014年出台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一下简称《管理办法》)。龙岗法院参考复函,于三天后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并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但龙岗法院与恩施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持续至今的密切司法交流,才刚刚开篇。

  记者了解到,该案负责法官向翔察觉到恩施自治州在硒资源保护、利用与监督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彼时,该地仅有《管理办法》这一地方规章涉及硒资源相关法律问题,其在效力层级上并非法律法规范畴,所涉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亦有限。向翔经深入调查研究,在全面分析总结后形成《司法建议书》,发送至恩施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围绕恩施自治州硒资源利用与保护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该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向恩施自治州委、州政府专题汇报,认真研究,积极采纳。2018年8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下称《条例》)经恩施人大通过,并经湖北省人大批准施行,标志着我国首部规范微量元素硒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的综合性法规,恩施自治州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制定完成。

  此后,龙岗法院与恩施自治州的司法联络从未中断。今年4月26日,恩施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原恩施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向龙岗法院发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建设情况报告》,对研究编制《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实施细则》的撰写及修改情况,以及进一步落实龙岗法院司法建议的实施情况作出再次回复,随报告一同寄来的就有上述《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