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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到,根据分类救助原则,佛山目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而《办法》在完善后规定,除了对于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残疾人员、重度残疾人(残疾类别为1级、2级)按照佛山低保标准人每月增发不低于20%的救助金,还首次将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纳入分类救助范围。 同时,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与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佛山市低保标准、但不超过佛山市低保临界标准的,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还将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其个人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办法》提到,对于已单独立户和有生活自理能力且单独居住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并单独计算收入及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对象外,对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有职业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艾滋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人员;在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和在读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众,也均可享受上述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