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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闻报道:记者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办法》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做出完善,其中增加了“海绵城市豁免清单”条款。 本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立项、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 《办法》提出,佛山市级层面海绵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各控规单元海绵城市专篇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办法》提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海绵城市相关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新增了“海绵城市豁免清单”条款,海绵城市协调管理机构应会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行业内的海绵城市豁免清单,将不得或不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项目类型纳入豁免清单。 根据《办法》,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将分别牵头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