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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布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可用于单位环境污染防治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7月23日        版次:ZA13    栏目:    作者:林园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园报道: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布了《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可申请这笔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等。

  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支持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能力提升、推动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专项资金可用于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技术发展和生态环境能力提升。

  哪些人可以申请这个专项资金?《办法》介绍,必须符合下述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机构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为红牌。

  值得一提的是,申报单位为财政拨款单位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其将项目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申报单位为非财政拨款单位的,项目编入市生态环境部门年初预算。申请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通知)、分配结果、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办法》今年7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